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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新公司,法人需知道以下事情

发表时间:2019-11-27 14:51

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何时开始?何时结束?

  答: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从法人成立时产生,到法人终止时消灭。

 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?

  答:法人应当依法成立,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、住所、财产或者经费。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如果设立法人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,则依照其规定。

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何种关系?

  答: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,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,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,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。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。《民法通则》第38条规定: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,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,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”在我国,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为一人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,代表权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,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。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。

  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吗?

  答: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,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。因此,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,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。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雇佣关系,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于委托代理关系。

  法人的住所在哪里?

  答: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。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,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。法人可能有多个办事机构所在地,但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一个,也就是说,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。

 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?

  答: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,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。虽然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,但是其终究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能单独对外承担责任。

  法人的分支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吗?

  答:法人的分支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48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。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。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。”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52条的规定: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,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,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,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。因此,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应诉。法人的分支机构引起纠纷诉至法院的,可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被告,也可以法人为被告,还可以分支机构和法人为共同被告,提起诉讼。

  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?

  答:《民法总则》第74条第2款规定:“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”因此,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,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的再由法人承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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